年关将至,但却有民眾领不到今年1月份的薪水。苦主将此情况贴在脸书社团「我是冈山人」,引起网友热议。高雄市府劳工局表示,工资应于约定发薪日发放,如劳资双方约定发薪日逢例假、休息日或国定假日顺延至休假日之次日发放亦属合法。

这名苦主张贴的文件指出,公司说因为领薪日在过年期间1月29日至2月6日,薪水将延后于2月8日发放,如果同仁需要预支薪水,请提早于1月25日告知,且这次因为过年,所以能预支薪水的一半。该公司还声明,不另外在其他时间预借任何金钱。

网友看到此情况都觉得相当气愤,有人说,这个公司很有问题,正常都是提前发放;也有网友指出,不都是要提早发放薪水吗?但也有网友指出,可以借员工钱,却不发钱,这招真绝!甚至有网友提醒苦主,应该是公司快不行了,趁早离开这家公司吧。

劳工局表示,以今年为例,若约定的发薪日为每月5日,劳资双方约定延至7日发薪,并未违法,但若延至8日后才发放薪资,或雇主未徵得劳工同意延后发薪,恐涉延迟给付薪资规定,违法《劳基法》第27条,雇主不按期给付工资者,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给付。如果雇主届期仍不给付工资,则依据同法可依裁罚2万至100万元罚锾。

劳工局建议,该雇主儘量在假期前提前发放薪资,或按照原定的日期,准时转帐入户,才符合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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