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欧姓男子在国道3号严重超速61公里,遭裁罚8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并吊扣汽车牌照6月,他不服提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还请法官试想,若为富贵人家,被扣法拉利车牌,还有保时捷、宾利、玛莎拉蒂照样开出来飙车等,而他是普通老百姓,只有1辆车,扣牌害其他家人也没车开,因此这项处分不合理;且车子半年不开会坏掉,侵害百姓财产权有违宪之虞。不过新北地院法官看完,认为欧男的主张没有依据、不可採信,判他败诉。
根据判决书,欧男去年9月24日,驾驶车辆行经国道3号高速公路南向182.4公里处,遭国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队执勤员警以非固定式照相式雷达测速仪测得其时速为171公里,而速限为时速110公里,超速61公里,遭拍照举发遭裁处罚锾8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及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并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
欧男提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提出诉求要法官试想:「普通老百姓家庭中顶多就一辆汽车,试想今若为大富人家,此处分仅为吊扣车辆牌照不痛不痒,你扣我法拉利车牌,我还有保时捷、宾利、布加迪、宾士、玛莎拉蒂等名车,照样可以开出来施行飙车、蛇行、逼车、迫近、骤停等危害社会之危险驾车行为,反正我车多,而普通百姓家中仅有一辆车辆,若为吊扣会导致家中成员亦无法使用该车辆,可见此处分甚为不合理。」。
此外,「本处分吊车辆牌照6月,致使车辆半年无法行驶,易因长时间无法行驶而对车辆造成损害(诸如:电瓶损害、车辆油液变质导致引擎核心受损、马达类包括中控马达、汽油帮浦、启动马达、升降马达、雨刷喷水马达等与煞车系统零件都可能因为太久未行驶,并在再次发动时突然故障咬死,以及轮胎变形等损害),侵害百姓之财产权过甚,有违宪法保障人民财产之意旨。」。
不过法官审理认为,欧男主张「要属无据(不可採信、没有依据)」,处分内容有据,驳回欧男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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