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翁姓妇人到超商ATM存款,但由于3万3000元超过可存款上限,交易因而失败,33张千元钞票全被吐出,但翁妇并未发现就离开ATM,下位使用者王姓男子擅自领走钞票,事后遭翁妇提告侵占,但高雄地院认为,无法证明翁妇存款失败后的钱被王男取走,因此判王男无罪,检方认为殊嫌草率,已替翁妇上诉求公道。

判决指出,翁妇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7时许到超商ATM存款,他先成功存入一笔1万5000元后,准备再存入一笔3万3000元金额,但操作到一半,突然有人在后方排队,让她相当紧张,因此,把钱放入ATM机台后,并没有看到机台显示存款成功,随手点击「确认键」后就先行离开ATM机台。

翁妇有收到银行传来第1笔1万5000元存款成功的简讯,但却迟迟等不到3万3000元存款的任何讯息,于是她留在超商内逛了一下,等到王男结束交易离开ATM后,发现刚刚存入的33张千元钞票已经不翼而飞,翁妇立即致电银行询问存款状况,银行回覆由于单次存款超过上限3万元的额度,机台已将钞票吐回,她认为自己的3万3000元是王男拿走,便报警提告侵占。

警询时,王男坦承自己在帮有人领钱时,有将翁妇遗留的3万3000 元「一併拿走」,将钱交给友人后,友人对帐时也发现帐务多出3万多元,但高雄地院审理时却改口供,辩称自己并没有把钱拿走,还说当天警方询问笔录时,自己有服用安眠药,警方问他有没有拿走翁妇的钱,他因头脑昏沉才会回答「有」。

高雄地院法官认为,翁妇把钱放入ATM后,没有等到机台显示交易成功或失败就离去,且离去后发现自己存款失败,也没有立即前往机台查看或询问,与常情不符,加上无法证明王男有取走ATM吐出的3万3000元,顶多只能确定翁妇存款交易失败,钞票遭人取走的事实,无法证明是翁妇或是何人拿走,因此判王男无罪。

但检方收到判决后认为,王男在警讯笔录中已坦承取走3万3000元,且表示会把钱还给翁妇争取和解,另外,ATM交易失败吐出的33张千元钞票不翼而飞,合理推断就是被机台下个使用者王男取走,但法官没有考量到相关疑虑就判王男无罪,殊嫌草率,因此决意替翁妇上诉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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