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表示,为配合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阻绝非洲猪瘟疫情,修正「共通性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厨余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直接再利用于饲料用途或饲料原料用途者,应依饲料管理法及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健全厨余再利用管理方式及符合再利用管理实务需求。
环保署修正共通性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 禁止搬运厨余等
因应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去年10月1日公告禁止搬运厨余、动物性废渣、畜禽屠宰下脚料至猪只饲养场所。但畜牧场登记或畜禽饲养登记之饲养规模达200头以上,且该废弃物经直辖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依废弃物清理法规定核准再利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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