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陈姓民眾在台北市大佳河滨公园施放遥控飞机,遭航警当场查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对陈裁罚30万元,陈不服提告,辩称小学时期出国留学2003年才回国,不知该处是禁航区,台北地方法院不採信其辩词,认定考量初犯裁量最低额罚款30万元并无违误,判陈败诉。
陈提起行政诉讼指称,2020年3月8日他在北市大佳河滨公园施放遥控飞机,当场遭民航局人员会同警察取缔并强行带走,一切的经过都很突然也来不及反应,他完全不知任何状况下被强押带离现场制作笔录,后来才知道这是禁航区禁止从事遥控无人飞机活动。
陈说,他小学时期就出国留学直到2003年才回国,对于台湾的道路很不熟悉,只会走固定路线,大部分时间居住于桃园地区,都在居住地出入较多,去台北市路况不熟悉需要导航辅助,更不知大佳河滨公园是禁航区,请求法院撤销裁罚。
台北地院认为,禁航区域范围内之相关资讯除了在官方网站上已有详细公布外,一般人均得轻易查知,网路资讯及新闻媒体亦有诸多资讯,且该处以目视即可见航空器起降,陈疏于注意,在未取得被告许可情形下,于禁飞区域内违规施放遥控无人机,若非故意即属过失。
台北地院认定,陈在可视飞机起降之机场四周禁航区施放遥控无人机,违反民用航空法规定,民航局为维护飞航安全,依法处罚,处以法定最低30万之罚锾,实属合法适当处分,驳回陈的诉讼。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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