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男子刘志明年前尾随陈姓退休女教师进入其车内后,持铁鎚重击她头部14下,再加以性侵并咬掉她的乳头,离开时更反锁车门,造成陈女失血过多死亡,一审到更三审5度判刑,最高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有待厘清,撤销死刑发回更审。
最高法院认为,刘志明是否强盗死者皮包内的2000元现金,构成强盗杀人罪,尚待补强证据,此外强盗杀人罪法定期是无期及死刑,刘非计画性犯案而是随机挑选杀人,原审判处死刑的理由不完备,因此撤销发回更审。
46岁刘男因与女友分手又被对方封锁电话,2014年12月3日上午,他到高雄左营市场閒逛,当时59岁陈姓女老师买完菜正要上车回家,他竟想抢车代步去找女友,强行打开车门,持铁鎚重击陈女头部。
陈遭重击后瘫倒在副驾驶座,刘因无法发动车辆,竟再攻击,并脱下被害人衣物性侵,甚至咬下右乳头吐弃在车内,搜刮身上2000元后逃逸,陈女因失血过多死亡。刘涉强盗性侵部分,一审判刑10年,因未上诉确定。强盗杀人部分,歷审将他判死,但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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