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表示,建商这种作法已违反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规定,建商兴建预售屋建案如有发生超过完工期限但未完工之情形,应依规定给付买方迟延利息。如超过3个月仍未完工,买方并可主张解除契约,卖方应同时赔偿违约金。

内政部说明,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内政部已公告「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其中规定买卖双方在签订预售屋买卖契约时,应明确约定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完工的日期,以确保建商须如期完成兴建,以利买方后续能如期顺利办理产权过户与交屋入住。

建商在兴建过程中,如有超过契约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执照完成兴建,已构成迟延给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约规定应按照买方已缴交的房地价款,依逾期日数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迟延利息付予买方。又建案如超过完工期限3个月仍未取得使用执照,买方并有权解除契约,卖方除应将买方已缴的房地价款退还外,应同时赔偿违约金。

内政部表示,民眾如遇有延迟完工的履约争议,可以向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或消保官申诉处理,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提醒建商应确实依定型化契约规定履行契约,如未依契约约定给付逾期完工的迟延利息予买方,县市政府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36条规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并可依第58条规定处最高150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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