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两岸商务与税务服务会计师徐丞毅表示,许多在中国大陆的台商将面临明年上路的CFC制度。尤其是以境外公司持有在中国大陆资本市场挂牌或当初回台上市的台商,因相关持股资讯均得揭露,若符合前述CFC申报条件,将得准备海外持股平台的财务签证报表、投资架构图、亏损抵扣表、营利所得计算表、股东会议纪录、持股变动明细与非低税负国财报等七大文件。若不如实申报,除得计算补税外,还得处以三倍以下的罚锾。

以台籍员工海外持股平台为例,若台籍大股东对该境外公司有重大影响力,且持股超过10%,则不论取得股利收入或处分股票的利得都须缴纳10%的扣缴税。

剩余90%则按持有比例推算海外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额。在扣除每人每年新台币670万后,基本所得净额按20%计算最低税负,若最低税负超过个人综所税则须补缴税款,而大陆10%的扣缴税款则无法抵扣。同样税务衝击也类推适用在台商大股东透过境外公司持有中国大陆上市或回台上市股票的架构设计。

徐丞毅进一步说明,目前国际会计准则规范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须依使用目的分类,而海外持股平台所持有的上市股票很可能在期末评价时被认定有未实现损益产生,若盈余超过门槛,则这些股东可能还没享受真实获利就得先纳税。此外应注意,亏损年度虽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获利,但须在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内扣除。

徐丞毅提醒,中国大陆公示系统揭露的资讯越来越透明,而台商一般缺乏准备境外公司财务报表的意识,因此,在面对这样的衝击下,建议台商可以先重新编制境外公司的财务报表,积极在CFC实施前规划相关的因应。例如考虑调整投资架构的可能、申报CFC应注意事项、或其他稀释台籍股东对境外公司的影响力与持股比例等作为,及早做到超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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