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在新北市担任高中少校军训教官的黄男,向新北市政府诈领定期访视认辅学校替代役男的勤务费共1万9000元款项,歷审依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将黄男判刑1年10月,缓刑4年,向公库支付5万元,褫夺公权2年,他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黄姓男子明知其定期至认辅学校访视该校之教育役替代役男,依规定必须系利用下班时间实际前往访视,才可以请领每次250元的访视勤务费,但如果在上班时间前往访视,则不得请领款项,但他在2017年至2018年竟诈领勤务费。
黄男遭起诉后主张,贪污罪的褫夺公权规定,剥夺他公务员身分及退休金请求权,严重侵害人民受宪法保障之权利,不符合比例原则,有抵触宪法之虞,请求停止审判,声请司法院大法官释宪,但法官认为无停止审判声请释宪之必要,驳回其请求。
一审及二审认为,黄男身为现役军官,经遴选介派至学校担任军训教官,竟无视法律之严厉禁制,竟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败坏官箴,将他判刑1年10月,缓刑4年,褫夺公权2年,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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