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臺电退休的冯姓男子疑似酒后摇晃过马路,遭杨姓高二生骑脚踏车撞上,导致外伤及颅内出血,事后诊断出罹患「脑器质性症候群」还加速失智,家属提告求偿。一审判杨男及父母亲须赔偿冯男114万元,但二审高雄高分院认定冯男不积极治疗慢性病、害脑部加速退化,责任须自负7成,杨男及父母亲责任经逆转,还是得赔偿114万元,全案定谳。

2017年4月30日傍晚6点,就读高三的杨男放学骑脚踏车回家,行经小港医院前、山明路与宏和街口,冯男突然从路旁汽车停车阵中窜出,杨男吓到,紧急剎车还是撞上冯男,两人都倒地。不过,杨男仅皮受轻伤,但冯男却撞到头部,导致头部外伤及颅内出血,紧急送医保住一命。

冯男家属认定,车祸伤害导致冯男罹患「脑器质性症候群」,是一种不可逆的精神病,还害失智症状更加严重,终生需要看照,家属连带受苦。参考交通局行车事故鑑定委员会鑑定的肇责比例「冯男三成、杨男七成」来计算,求偿看护费及精神抚慰金371万元。

法官查出,冯男2012年至2015年间曾发生疑似中风症状,脑部电脑断层显示已有陈旧性脑中风、大脑皮质萎缩、脑室扩大、脑室周围白质病变及双侧内颈动脉与脊椎基底动脉粥状硬化等现象,导致认知功能退化。罹患脑器质性症候群,有部分来自原本的慢性脑部退化疾病。

杨男父母强调,冯男当时喝醉了,突然从路旁停车的空隙中窜出,才害杨男反应不及、直接撞上,杨男纵使有责任,也该依《民法》第217条减轻。

一审法官认定冯男可请求385万元,杨男及其父母亲对冯男脑病变需承担5成责任、过失部分需承担6成责任,判赔114万元。上诉至二审,法官认为冯男事发后一年,记忆、言语能力确实受损,但其慢性病旧疾不积极治疗,加速脑部退化,应付7成责任。经计算,杨男及其父母亲仍需赔偿114万元,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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