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男子去年前因不满女友要求分手,他闯进对方住处持刀胁迫性行为,她逃出住处仍在楼梯间被黄男抓住后性侵,最高法院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认定黄男实应非难,但考量他坦承犯罪,依携带凶器侵入住宅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4月定谳。
判决指出,黄男在2019年5月间,于线上游戏结识被害女子而交往,去年她因黄男情绪不稳定而提出分手,黄在2021年3月2日上午7点,侵入她位于苗栗县苑里镇透天住处2楼房间,她惊醒后欲向弟弟呼救,黄男见状持刀抵住她喉头,使她不敢呼救。
黄男等到被害人弟弟出门后,要求与被害人性交,她虚以委蛇并乘机往1楼逃去,但仍于楼梯间遭黄男抓住,黄以身材优势压制她并加以性侵,黄男得逞后离去,被害人随后报警处理。
苗栗地方法院一审及台中高分院二审都认定,黄男以强暴之方法对被害人强制性交,其行为已造成她难以抹灭之心理创伤,实应非难,考量他犯后终能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但被害人表明不愿原谅、和解之情形,将黄男判刑7年4月。
黄男提上诉,辩称与被害人曾是男女朋友,他一时糊涂而犯本案,已知错并深感羞愧、悔悟,原判决量刑过重,最高法院认为,他凭持己见对原审量刑职权之适法行使,任意争执,不符合法定之第三审上诉要件,判决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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