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时任空军司令部上尉飞行官的郭姓男子,因从宿舍开车外出自撞路边水泥台,经酒测被发现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4毫克,军方将郭男撤职停用3年,他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郭男的行为是否应最重惩处,军方有裁量怠惰的违法,撤销处分。可上诉。
郭男在2020年6月30日上午6点开车自撞,经台东宪兵队偕同台东县警察局交通队到场处理发现郭男酒驾,空军司令部召开惩罚评议会后作成撤职,停止任用3年的决议,核定撤职自2020年7月23日生效,郭男不服,提诉愿被驳回后打行政官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第七联队作成原处分援用规定有关「因酒后驾车而肇事」得加重惩罚的要件,但所谓「肇事」意涵不一;且撤职惩处裁量理由,没有区分郭男所涉肇事情节,只是对营区景观照明灯造成轻微财物损害等。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依郭男陈述案发前一晚饮酒后有正常入睡,隔天早上驾车他以为自身遭酒精影响程度已降低,第七联队对肇事情节是否较轻,有别于风纪实施相关规定而作出不同惩处种类,未为合义务裁量,有裁量怠惰的违法,判决撤销撤职处分。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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