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制品等因过期、变质、破损或因呆滞而无法出售、加工制造等因素而报废者,除可依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者外,应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报请该管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或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取具证明文件,核实认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每次申请报废金额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下,应检附商品、原物料报废报告表等相关资料,经稽徵机关审核无异常,再依通知补送毁弃过程前后照片(须加注日期),即可书面审核,免实地勘查。

该局提醒,报废损失相关申请书表和填写范例,营利事业可至该局网站「灾害损失报备专区」(https://www.ntbk.gov.tw/首页/主题专区/税务专区/税务行政类/灾害损失报备专区)自行下载及列印,如对报废损失有关税捐减免规定或报备方式有不明瞭者,除可就近向管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询问外,亦可拨打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查询。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也表示,本(111)年3月3日因兴达电厂开关场事故,导致南部地区电力供需失衡,自同年月日上午9时7分起造成停电。考量营业人因受上开停电影响造成营业收入减少或无法营业之情形,该局主动调减查定课徵营业人之查定销售额及营业税额。

该局说明,鑑于高雄地区停电情形严重,影响商家生意甚鉅,为减轻受上开停电影响之查定课徵营业人营业税负担,爰主动调减是类营业人本(111)年3月3日1天之查定销售额(即当日查定销售额核减为0)及营业税额;如有其他特殊情形营业人亦可自行提出申请,该局将派员瞭解营业人之营业状况,并按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第3条第1项规定核实调减其查定销售额及营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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