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子2010年到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就诊,她认为医院没有检查出她有恶性卵巢癌,且后来接受手术及化疗,肿瘤又復发,造成她身体及健康不可回復的伤害,须赔偿她698万多元,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认定,判她败诉、驳回请求。
高院认为,北医医院2009年医师依检测结果建议林女切除肌瘤及内膜刮除,后来回诊时,医师曾为她安排超音波检查,并依检查结果诊断上诉人疑似子宫肌瘤,难认医院的诊治行为有疏失。
高院指出,纵因本件医疗行为具高度专业性,而将林女的举证责任减轻,然她就其主张医师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注意义务而有疏失等情,仍未举证证明至使法院之心证度达到降低后之证明度,她的求偿无理由,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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