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魔人「苏大妈」109年6月,在苗栗白沙屯拱天宫香客大楼外与民眾起衝突,警方处理过程中,苏大妈与女警有拉扯动作,被警方带走依妨害公务罪嫌起诉;苗栗地院一审判无罪,检方不服提上诉,二审法官认定检方未提出其积极证据,维持原判,苏大妈二审无罪定谳。
苏大妈109年6月6日21时许,在苗栗白沙屯拱天宫香客大楼外和民眾起口角衝突,警方获报后到场处理,过程苏大妈不停对警方叫嚣,后来,苏大妈一路走到停车场被30多位民眾围观,高喊要苏大妈离开,直到深夜11时许,警方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查证,过程中还有名吴姓女警被推倒受伤,随后苏大妈被警方依妨害公务现行犯带回侦办,现场民眾即拍手叫好;后续拱天宫还张贴公告,「禁止该苏姓女子进入本宫各处」,即日起不让苏大妈入住香客大楼。
依据判决书记载,经检视员警提供的密录器檔案,苗栗地院一审认定苏大妈无积极攻击女员警行为,单纯是苏大妈要挣脱女警的肢体动作,非属刑法所称强暴行为,故不能证明苏大妈犯罪,因此判决无罪,检方不服上诉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认为,检方提起上诉,仍执前词指摘原判决不当,就原审依职权为证据取舍及心证形成得事项,反覆争执,检方未提出其他积极事证以证明苏大妈确实有妨害公务情形,因此认定上诉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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