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在宜兰监狱担任管理员的张金魁、戴春辉、吴欣鸿共收贿9万元后,让受刑人调到相对轻松的炊场工作,刑事部分,2020年张男被判刑2年2月,戴、吴各判刑2年,3人各褫夺公权2年定谳;去年法务部移送究责部分,惩戒法院认定已逾10年判决免议。可上诉。
简姓受刑人在宜兰监狱服刑时,经宜兰监狱分配至第六工场作业,会面时简委托其母寻觅有力人士向监狱人员疏通,让其转换工场,简母在2008年透过友人居中牵线,将9万元交给时任宜兰监狱主任管理员的张金魁行贿。
张金魁得知简姓受刑人有意转调炊场作业,与戴春辉、吴欣鸿共同基于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之犯意联络,由吴欣鸿在2008年11月5日提出调用申请简姓受刑人递补炊场作业,及由戴春辉于调用视同作业申请书完成签核,让简姓受刑人顺利调至炊场工作。
刑事部分张男等人被判刑定谳,法务部在2021年11月12日移送惩戒法院,惩戒法院认为张金魁、戴春辉、吴欣鸿3人违失行为之行为终了之日是2008年12月3日,但法务部在2021年才移送已逾10年,判决免议。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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