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担任公车驾驶的许英毫,吸食安非他命毒品后,驾驶公车行经台北市内湖区内湖路1段,竟衝撞在人行道上的许姓行人致死,士林地方法院一审依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致人于死罪将许判刑4年6月,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考量他未赔偿死者家属,加重改判5年6月。可上诉。
2020年9月21日许男吸毒后驾驶公车载客,当天晚上8点多,公车行经北市内湖区内湖路1段358号处时,许男因受服用毒品之副作用影响,出现极度疲惫、疲乏现象,控车失当造成车辆严重偏离道路,撞击在许姓行人致其受有颅内及胸腔内出血等伤势死亡。
士林地院一审判刑4年6月,案经上诉,高院二审认为许男犯罪事证明确,且认定他前已多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禁断期间之极度疲惫、抑郁、疲乏、麻木等症状,不应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犹驾驶公车致肇本件车祸,造成被害人死亡。
高院指出,许男严重危害在道路及周边行人与停放车辆之安全,且案发后由客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处理和解事宜,他个人迄未赔付分文,一审量刑显然过轻,撤销加重改判5年6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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