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中心在2020年推动并完成《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的修法,明订请求解任董事诉讼须在事实发生的「2年内」。未料投保中心在日前对群联公司案中,却用双重标准,明知逾期仍提告,一审败诉后,仍执意上诉、引来争议。
为了避免不当的诉讼发起,影响上市柜公司的正常营运及投资人权益,2020年8月新修正投保法,新增2年除斥期间的规定,投保中心发现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之董事或监察人,执行业务有重大损害公司,或违法行为须在2年内提起民事诉讼。
例如大同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召开的股东会,投保中心就认为,林郭文艷担任主席并指挥议事、裁示决定决议方法等,但她为维持其经营权执行董事业务违法,应解任董事职务,一审及二审都判决投保中心胜诉,林郭文艷遭解任董事。
不过,投保中心请求解任潘健成在群联公司董事一案中,却是主张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群联公司有财报问题,但投保中心却在2019年10月25日才提起解任诉讼,因此新竹地方法院一审认定本案已超过2年时效,判决投保中心败诉。
投保中心提上诉,辩称检察官对刑事部分尚未侦结,所以投保中心才未提起解任董事诉讼,且本案不适用新修正的投保法规定;但投保中心这样的理由与辩词,却与大同林郭文艷解任案态度不同,因此遭法界人士及律师批评双重标准。
此外,投保中心提起诉讼,要求法官判准潘健成解任董事,但潘健成自己在去年11月18日已辞任群联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投保中心为了已经没实质意义的事执意提告,更让人质疑具有公益性质的投保中心,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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