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朱姓男子2019年3月骑乘机车行经楠梓区蓝昌路与大学三十二街128巷交岔路口时,剎车不及撞上同向行驶的林姓男子,朱男遭控未注意车前状况及未保持安全距离,被桥头地院依过失伤害罪判拘役50天,朱男上诉反指林男当时突然左偏,他根本无法闪躲,高雄高分院重新调阅相关事证,认定是林男「转弯车未礼让直行车」,逆转改判朱男无罪。
判决指出,朱男在2019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骑乘机车沿楠梓区蓝昌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蓝昌路与大学三十二街128巷交岔路口时,骑在朱男右前方的林男突然向左偏行,朱男反应不及,直接撞上林男机车,导致林男左胸肋骨多处骨折、左侧髂骨崤骨折、血胸等伤。
一审桥头地院认为,朱男疏于注意车前状况且未保持随时可煞车的安全距离,才导致车祸发生,依过失伤害罪判朱男拘役50天,可易科罚金5万元。但朱男不服判决,认为当时他是直行车,林男却突然在他前面左转,根本没有反应时间,两车才发生碰撞,自己没有过失,因而提出上诉。
高雄高分院勘验行车记录器画面发现,林男于两车相撞前,有明显左转而近乎垂直于朱男车辆前方的情形,且再根据委托逢甲大学车辆行车事故鑑定研究中心的鑑定报告显示,依两车的距离计算,朱男依该路段速限50公里行驶,就算紧急剎车也无法避免事故发生,鑑定结果为林男转弯时未注意后方车辆而发生车祸事故。
此外,法官也发现,事故现场蓝昌路内侧车道设有「禁行机车」标线,林男应依法「两段式」左转,且事故路口左方并无任何道路可供林男通行,朱男无从预想林男会突然从外侧车道左转或左偏,才会没有时间反应,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高雄高分院认定,朱男无过失责任,撤销原判决,改判朱男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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