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张姓男子,在台南市永康区骑车时,看见独自站在路旁的小萱(化名),突然萌生性骚扰的意图,趁小萱来不及抗拒之时,伸手触碰她的胸部1次,小萱气愤得报警提告,台南地院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判张男拘役50天,得以易科罚金5万,全案仍可上诉。
据判决书指出,台南张姓男子于110年10月,在台南市永康区某街道见独自站在路旁的小萱,竟心怀不轨,骑着重型机车从小萱左边经过,趁她还没反应过来的时候,伸手触碰她的胸部1次,小萱不甘自己被性骚扰,便报警提告,警方以车追人,逮捕张男后将人法办。
台南地院法官认为,张男的行为已构成性骚扰,又意图明确,趁小萱来不及抗拒且违反意愿时,做出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亲吻、拥抱或触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且胸部又是女性私密之身体部位,非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碰触,如未经本人同意而刻意触摸,造成他人嫌恶等,是性骚扰无误。
法官表示,张男因为一己私欲,在小萱未防范且来不及抗拒的时候,用手触摸她的胸部,以偷袭式、短暂性、有性暗示的不当触摸,损害小萱人格尊严确实不对,但考量张男犯后坦承犯行,又只有国中肄业、且从事临时工之工作、家庭经济状况勉强等,依性骚扰防治法,处拘役50日,如易科罚金,以新臺币1000元折算1日,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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