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石姓女子去年兴讼向黄姓邻居求偿,称她30年前买房附带的车位被黄男占用,要求黄男支付租金,全案于去年5月确定败诉,然石女事后擅自将车停入黄男的车位,遭对方控告窃占罪。台中地院审结,法官判石女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3万,成为少数占用车位被判刑之案例。
判决书指出,石女于2020年突然兴讼控告社区管理委员,石女主张其30年前购入此房附带的大型车位,被管委会一分为二,切成20号与21号车格,其中21号由她使用,而黄姓男邻居占用她的20号车格,要求黄男要支付过去使用车格的租金逾10万元。案经上诉台中高分院,法官认石女的车位被划分并无证据佐证,于2021年5月判其败诉定谳。
然而,判决定谳后,黄男于2021年9月间发现,石女擅自将车辆停在他的20号车格,怒告石女窃占罪。对此,石女辩称20号车格不是黄男的,她虽有收到台中高分院的败诉判决,可认为那与事实不符,且她该日精神状况不佳,无力移动21号车位上的杂物,迫于无奈才把车停在20号车格。
台中地院法官认为,石女明显知道20号车格为黄男所有,却仍擅自将车辆停在该车位,主观上有窃占他人车位的犯意,且倘若石女不服判决应寻求合法救济程序,而非无视判决,选择将20号车位占为己有,依窃占罪,处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3万。可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过往判例中,鲜少有民眾因占用车位诉诸刑事诉讼,在极其少数的案例中,实际上被判刑的更是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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