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蔡姓男子多年前至彰化县某公墓扫墓,在未设置围篱的焚坑焚烧纸钱,公所未派人在旁注意及设置警示标志,蔡在该处丢掷纸钱,却不慎滑入,导致全身体表面积近60%烧烫伤,上诉请求国赔,更二审认为,乡公所涉3成疏失,蔡有7成过失责任,最后判赔197万元,公所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蔡姓男子于2012年4月份至该公墓扫墓,因焚烧纸钱人数多,在原本金炉旁,有一处焚烧纸钱的焚坑,该处因泥沙滑动,蔡滑入焚坑中,造成全身体表面积50至59%烧伤,包括20至29%之三度烧伤,左右手掌疤痕挛缩之伤害,治疗后皮肤排汗功能丧失51%。
乡公所称,焚坑西面以排水沟为天然屏障,北面及东面做为焚烧金纸使用,于土坑往外约80公分处架设高达100公分L型铁网之安全防护措施,南则以挖掘之土方堆高约80公分、宽约100公分作为与该地简易棒球场之分界,足供民眾安全使用,蔡站在焚坑南侧的土堆,有松动状况未注意亦有过失。
台中高分院二审根据上诉人的台大医院的鑑定报告,斟酌其职业、智能、年龄、身体或健康状态等,认定上诉人劳动能力减少66%。推至退休年龄依每月4.6万薪资计算,加入就医及交通费,减损部分为656万余元。
合议庭认为,蔡需付7成的过失责任,公所付3成责任,以656万余元计算,公所需赔197万余元,全案蔡不得上诉、公所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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