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相关研究室负责人解释,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主要是由大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评估确定。
报导称,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
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大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还指出,对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在非法捕捞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处理「两禁」案件时 ,也就是「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一般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对此,《解释》专门规定符合「两禁」标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復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规定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可以综合考虑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渔具的功率强度、渔获物中幼鱼比例等情节综合评判行为对渔业资源的具体危害,实现对案件的妥当处理。
又如,野生动物致害情况不时发生,甚至伤人。有农民採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裁量。
此外,涉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妥当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确保相关案件处理既于法有据又符合公平正义观念,是《解释》重点考虑问题之一。
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范畴,也在大陆《刑法》保护范围内。另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确实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责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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