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说明,纳税者按财政部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免税额及扣除额(包括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储蓄投资、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合计数之差额,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不予课税。
针对CFC制度,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为防杜跨国租税规避,维护租税公平,并避免个人藉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受控外国关系企业保留原应归属我国个人之海外营利所得,规避前开纳税义务,遂于106年5月10日增订「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之1」规定,建立个人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并经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该局指出CFC获配转投资盈余,即便该盈余并未分配予股东个人,符合以下要件者,仍应计入当年度海外所得计算个人基本所得税额,嗣关系企业实际分配股利或盈余时,该已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海外营利所得免再重复计入课税:
一、个人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在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以上或对该关系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二、个人股东或其与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亲属当年度12月31日合计持有该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10%以上。三、关系企业于注册地并无从事实质营运活动,惟该企业当年度盈余在新台币700万元以下得免予计入。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称低税负国家或地区,系指该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其营利事业所得税或实质类似租税之税率未逾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率(现行税率为20%)之70%或仅对其境内来源所得课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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