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取得菸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菸零售业务,应当具备4方面条件:一是有与经营电子菸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是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是符合当地电子菸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是大陆国务院菸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意见》指出除《菸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予发放菸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外,另外6方面不予电子菸零售许可情形。

具体而言,一是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菸或通过资讯网路销售电子菸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二是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菸或不按要求在大陆全国统一电子菸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三是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菸的经营场所;四是主营业务与电子菸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行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五是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菸产品的;六是报送讯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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