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市议会行文给嘉义地检署、嘉义地方法院建请准予停止羁押涉贪议员戴寧,希望让她执行议员职务,律师也声请交保,18日声请停押再遭法院驳回,理由是戴寧并非在会期内被羁押,且仍有灭证串证、涉案程度高等羁押原因。市议会预定19日开记者会说明。
嘉义市议员戴寧被控涉及诈领助理费,自3月13日羁押至今1个多月,18日市议会开第10届第7次定期会,市议会4月12日已行文给嘉检、嘉院,戴寧委任律师陈泽嘉则于4月14日提出声请交保,都援引《地方制度法》第51条,希望准予戴寧停止羁押,让她到议会履行议员的职务。
依《地方制度法》第51条,除现行犯、通缉犯外,在会期内,非经县(市)议会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议员。
检察官认为戴寧并非「在会期内」被逮捕,是在会期前依法逮捕、拘禁,没有地制法第51条所规定的情形,而且召开定期会与戴寧的羁押原因及必要性无关联性,因戴寧有勾串灭证之虞、涉案程度高等羁押原因仍在,仍有必要羁押。
法官参酌检方意见后认为,地制法第51条仅限于保障「于开会期间仍为自由之身的议员」,让议员能以原本自由之身到议会执行职务,才能防止滥用不逮捕拘禁的特权,并兼顾司法权行使。
法官认为,戴寧是经检察官当庭谕知逮捕,并向地院声请羁押获准,并非于嘉义市议会之会期内,逮捕及羁押符合法定程序,且羁押原因仍在,因此驳回交保之声请。这是法院第4次驳回戴寧的停押交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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