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15日宣布,为保护国人健康及维护旅游防疫安全,自2022年4月22日起,团体旅游符合接种年龄之参加者需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剂(第3剂)接种,始得出游。
观光局长张锡聪18日分别与旅行业及旅宿业者沟通,包含须完成第3剂接种之对象、尚未打追加剂(第3剂)旅客如何处理、特定团体之认定及解约退费适用原则等情况,说明如下:
1、接种对象:
(1)参加团体旅游之旅客及旅行社工作人员均需完成第3剂接种,但不包括12岁以上未满18岁完成第2剂接种及未满12岁之旅客。
(2)18岁以上尚未打追加剂(第3剂),已满第2剂间隔期(12周)者,请旅客儘快于出团前打第3剂;惟已打完两剂,但「未满」间隔期(12周)者,出示施打两剂证明即可参团;另有医师开立证明,不能施打「所有」疫苗者,请旅客提供参团前一天或当天的「快筛」阴性证明,即可参团。
2、特定团体之认定:指成员间彼此特定(例如:学校毕业旅行、家族旅游、员工旅游等),不需要符合上述需完成第3剂接种之规定。
3、解约退费处理原则(出发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以后):
(1)未符合完整接种(即接种第3剂)适用国内旅游定型化契约第13条规定办理,即旅行社应提出已代缴之行政规费或已支付之必要费用之单据(如航空公司退票手续费、旅宿之取消费用等),经核实后予以扣除,并将余款退还旅客。
(2)12岁以上未满18岁完成第2剂接种及未满12岁旅客,不在上述规定限制内,爰报名参团者不受影响,如因个人因素取消行程,适用国内旅游定型化契约第12条规定,旅客除依旅行业提供之收据缴交行政规费外,并应依解约日距离出发日之长短按比例赔偿旅行业损失。
(3)特定团体取消行程适用国内旅游定型化契约第12条规定,旅客除依旅行业提供之收据缴交行政规费外,并应依解约日距离出发日之长短按比例赔偿旅行业损失。
旅行业系代收代付之行业,相关团费(必要费用)皆已于出发前给付合作厂商如航空公司、旅宿业者等,爰为减少业者及民眾损失,航空公司及旅宿业者协处如下:
(1)航空公司:国内航线之航空业者同意4月18日前预定于4月22日后出团团体,如旅客未施打第3剂疫苗,旅行业者可于4月21日前检附团体旅客之疫苗小黄卡或健保App截图等相关证明,向航空业者申请免手续费退、改票;自4月22日之团体旅游即依指挥中心规定办理。
(2)旅宿业者:观光局18日与业者沟通,囿于不同旅宿规模大小及成本有异,且多已订有合作契约,旅馆公会表示会尽力协调旅馆业,以长久合作之善意考量,从宽处理此次防疫政策受影响之个案,以降低双方及旅客损失。
旅客与旅行社间如因取消行程,衍生退费争议,得检具相关资料向品保协会(电话:02-25995088)申诉调处,倘调处不成,后续可再向观光局局申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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