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迁因应法」草案在今年2月已将草案送往行政院,并传出会在本周的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前通过行政院院会,环境权保障基金会呼吁应纳入气候公民诉讼。
环境权保障基金会表示,气候诉讼已经是世界趋势,过往在德国、法国、荷兰等许多国家都已有人民胜诉的案例,如荷兰环境组织Urgenda控告荷兰政府的气候诉讼,成功促使荷兰提出更进步的减量目标,这不仅是全球第一次由法院强制要求政府修正减碳目标的案例,也是一个NGO协助政府推动气候变迁政策的经典案例。
环境权保障基金会说,对于国家行政的不作为,我国立法者也订有许多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包含:环境影响评估法、空气污染防制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废弃物清理法…等。然而,以「温室气体减量」为主要目的之一的气候法与上述法规相同,都在管制污染排放源下足苦工,何以环保署却将气候法置身事外,不愿纳入公民以诉讼监督行政怠惰的可能性?
环境权保障基金会指出,由于气候管制的大尺度面向,人民受到的权利侵害,在法律上难以证明是起因于特定违法的排碳行为,所以一旦主管机关不作为,受害人民对于恶质企业的违法排碳行为可谓束手无策。对此,各国苦思环境管制的可能性,不仅在国际法层次已有许多讨论,也在国内法领域纳入许多原则,我国在2050净零排放的目标下,相关转型工程比过去更需要卷动民间的力量才可能共同达成。
环境权保障基金会期待,环保署对于政策与执行作为等更有信心,同时对公民参与抱持更加开放的态度,我国过去其他环境规范,也没有因为增订了公民诉讼条款,造成行政机关或法院频于应付公民诉讼的情形。气候公民诉讼并非洪水猛兽,仅是末端人民监督行政作为,并达成政策完整沟通的一种形式,因此在修订气候法的这个关键时期,环保署更应基于公民监督决策的精神,将气候公民诉讼纳入,才不致错失机会而落后于各国环境公民参与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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