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草案将新增事业新设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排放源,应採最佳可行技术并进行增量抵换。温室气体最佳可行技术、审查原则、增量抵换比率、期程、抵换来源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如市场上抵换数量有限,报中央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代金折抵温室气体减量。
此外,为达成国家温室气体长期减量目标及各期阶段管制目标,得分阶段对下列直接或间接排放温室气体排放源徵收碳费;其徵收对象、费率及差别费率,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并定期检讨。将鼓励企业自主减碳,可享优惠费率。配合碳边境调整机制,草案也新增对特定产品碳含量计算及认证方式授权规定,以及增订针对进口产品徵收碳费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参考国际经贸情势公告高碳含量进口产品,对输入业者徵收碳费,并考量输出国碳定价实施情形,订定退费机制。
而在新增碳费徵收制度,草案也增订滞纳金及处罚规定。未于期限内缴纳费用者,每逾一日按滞纳金额加徵0.5%滞纳金,一併缴纳;逾期30日仍未缴纳者,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缴纳。应缴纳费用,应自滞纳期限届满次日,至缴纳日止,依缴纳当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行政院21日经院会通过修正草案后,将送到立法院审议,力拚今年完成修法,并在欧盟2026年碳关税实施前就建立碳定价机制,及因应碳边境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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