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核释,全民健康保险特约药局及直辖市、县(市)政府卫生局(所)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下称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受政府机关委托,依政府机关规定价格代售徵用之新冠肺炎(COVID-19)家用快筛试剂(包装有「政府专用」贴纸)(下称快筛试剂)取得之款项,全数交该委托机关解缴公库者,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免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健保药局办理前开业务向政府机关收取之手续费,系属药师、药剂生配合供应防疫物资提供专业性劳务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规定,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免开立统一发票。
财政部说明,指挥中心昨日宣布快筛试剂自今(28)日上路,为提供充足防疫物资,满足防疫需求,该部配合指挥中心防疫政策,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各该事业受各级政府机关委托,依政府机关规定价格代售徵用或配销之防疫物资,其出售收入全数交该委托机关解缴公库者,免课徵营业税。」发布解释令,释明首揭代售徵用快筛试剂免课徵营业税,期减轻民眾负担,降低疫情扩散之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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