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善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立法院会今天通过《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集管团体董事、监察人任期及连任限制,并应编造财务报表及建立内控制度。另外,新增申请许可设立集管团体的公眾谘询机制,申请许可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案,应公告于着作权专责机关网站,供公眾提供意见。
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是协助着作财产权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报酬,扣除管理费后,所收取的使用报酬应全数分配给着作财产权人,负有维护会员、利用人或社会大眾信赖其管理的义务。
为使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善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此次修法增订集管团体董事、监察人的任期及连任限制,并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每年业务终了,应编造财务报表,确保合理、审慎及适当方式执行集管业务。
三读条文也增订,专责机关得令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限期申报财务处理情形,并得限期令其提出财务改善计画,并可依职权停止、解任执行违法行为的董事、监察人及申诉委员职务,藉此淘汰管理不善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
另外,增订申请许可设立集管团体的公眾谘询机制,申请许可着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案,应公告于着作权专责机关网站,供公眾提供意见,让利用人能够表达意见,并作为着作权专责机关审查与否许可设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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