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文化事业公司顏姓负责人,佯称与大陆合拍「商战三国」电视剧,因向文化部申请补助,需要保证金作为财力证明,向金主借资2399万元,但事后超越公司结束营业,顏都未还款,台湾高等法院依诈欺罪判顏徒刑4年确定。
判决指出,曾是中华经济研究院董事长特助的顏男,开设超越公司,明知超越公司合作拍摄的「商战三国」电视剧,并无向政府机关申请补助而需要「保证金」,却于2016年8月向钧通公司贾姓负责人夫妇佯称,超越公司将与大陆北京长江文化公司合作拍摄「商战三国」电视剧,需要「保证金」作为向文化部申请补助之财力证明,承诺该笔借款不作其他用途,2至4个月即期满归还。
贾男夫妇2016年8月间3度匯款共2399万元至顏男帐户,顏签发金额各900万元的本票3张,因顏男迟未还款,在贾男夫妇催讨下,顏2018年1月至6月再以超越公司名义签发面额共4970万元的支票2张作担保。贾男夫妇因顏未还款,支票退票,超越公司停业,向北检提告。
一审以顏男有资金需求,以不实名目借款,迄今否认犯行,且超越公司停业后迄今,顏无任何尝试还款举动,亦未能与告诉人达成和解或表示歉意,依诈欺罪判刑4年。
顏提起上诉,以他年轻仍大有所为,没有前科与恶习,希望法官开恩给予重生机会,不要让他入监服刑留下前科纪录,再入社会将难上加难,请求从轻量刑。但高院审酌后认为顏男上诉无理由,驳回上诉,顏被判刑4年定谳,须入监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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