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林姓同学在大学自修室内,因感觉陈姓同学使用电脑键盘声音过大,他上网在论坛发表标题为「喂、麦剎」的文章,并上传陈的侧面照片下方标注图书馆、自修室及干X娘等字样,士林地方法院一审依公然侮辱罪判处拘役35天,台湾高等法院二审改判无罪确定。

检方起诉指控,林男发表的文章提及「是我观念错误吗,自修室里键盘滑鼠敲的很吵,请问大眾们可以接受吗,我要疯了」,并上传陈的侧面照片标注「干X娘」,足以贬损陈的名誉,因涉犯公然侮辱罪。

士林地院将林判处拘役35天,可易科罚金,上诉后,高院认为林的发文中话题栏中有「干X娘」字样,惟其属对事实为实质内容之批评,而话题功能系让更多趣味相投之人看见发文,且系对于不满之事实或现象为意见表达、心情抒发,目的不在于污蔑及诋毁。

高院认为,「干X娘」三字固属粗鄙、低下,陈姓同学因而心生不满,但难单凭此一粗鄙低俗之字眼遽认当然构成公然侮辱罪,林的发文话题栏中有「干X娘」字样,尚不足以贬损陈的人格或人性尊严,亦未达不可容忍之程度,逆转改判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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