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县议员林威志涉诈领助理费58万余元,由于犯后态度良好且坦诚犯罪,地检署起诉时建议法院量处适当刑责。台东地方法院20日判林威志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褫夺公权2年,全案仍可上诉。
台东地检署在起诉书中表示,林威志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11月间,分别以5名男子作为人头帐户,按月向台东县议会申请每月3至5万元不等的公费助理补助费,致使不具实质审查权亦不知情的议会承办人陷于错误,按月匯款至人头帐户,再由林亲自提领,或指示不知情女姓友人每月初领现,或以转帐方式全数提领,并将现金交付林,诈得款额总计新台币58万5941元。
台东地检审酌林威志于侦查中自白犯行,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犯后态度良好等,建议台东地方法院,若林威志也能配合法院审理,给予量处适当之刑,以启自新。
台东地方法院20日判处林威志,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并应于判决确定后1年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40万元,褫夺公权2年,犯罪所得没收。
台东地检署主任检察官谢长夏表示,因尚未接获判决书,等接到判决书后再研议是否上诉。林威志本人至截稿时间,尚未取得联繫。
林威志遭检举诈领助理费,检调于2020年底展开侦查,将林威志收押,同年12月30日将林威志依涉嫌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及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嫌,向台东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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