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今天在网站公布最新一波刑事有罪判决撤销名单,包含美丽岛事件案、许曹德台独案、蓬莱岛杂志案及武汉大旅社案等,撤销民进党前主席施明德、林义雄及美丽岛事件受难者范政佑等三人刑事有罪判决,目前累计公告撤销5983件。
促转会指出,1979年美丽岛事件中,共有8人受「军事审判」,另有33人则系于「普通法院审判」。军事审判部分,除施明德及林义雄外,黄信介、姚嘉文、张俊宏、林弘宣、吕秀莲、陈菊等6位有罪判决已于促转条例施行之日均视为撤销。
促转会说明,至于受普通法院审判者,除范政佑外,其余受有罪判决当事人的判决,已于促转条例施行之日均视为撤销。本会依促转条例规定职权调查后,平復施明德、林义雄、范政佑之刑事有罪判决。至此,美丽岛事件案被告业已全部平反。
促转会认定,施明德、林义雄所受有罪判决应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原因主要有五:一、美丽岛事件后,前总统蒋经国以个人意志主导后续态度与行动,违反权力分立及审判独立原则之要求;二、施明德于该案侦查过程疑似遭胁迫利诱、林义雄于该案侦查疑似遭刑求等不正情事,审判官未实质调查其自白之任意性,违反证据裁判原则,侵害公平审判原则。
三、该案对施明德、林义雄的思想与言论施予刑罚制裁,又威权统治政府于审判期间监控人民,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四、该案判决制裁施明德、林义雄担任美丽岛杂志社成员及指挥、参与世界人权纪念日集会游行等行为,侵害集会、结社自由,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五、该案判决施明德、林义雄与台独分子联络、成立杂志社、举办集会游行之行为认定为着手实行叛乱,已属扩张解释当时之刑法100条第1项之规定,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
促转会也说,1990年,该案虽经前总统李登辉特赦,但该次特赦效力仅止于「主文」之罪、刑宣告,对该确定判决认定犯罪的「事实」与「理由」,既无宣告,依然存在,故仍有撤销之必要,併此叙明。
促转会也指出,许信良于1979年美丽岛事件发生时,由于人在海外,并未与其他被告于同案中判决,但当局仍以涉嫌叛乱通缉;许信良于1989年偷渡回台时被捕,后遭高等法院判决有期徒刑6年8月。
促转会认定,该案应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原因主要一、该案黄信介等被告疑似遭疲劳审讯、刑求等不正刑事,审判官未重新实质调查其自白之任意性即径採为许信良有罪之证据,违反证据裁判原则,侵害公平审判原则;二、该案对许信良的思想、言论施予刑罚,是威权统治当局用以压制政治异议的统治手段,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三、该案判决将将许信良参与杂志社、与台独分子联络签署声明、刊载文章等行为认定为预备以非法方法颠覆政府,已属扩张解释当时之刑法100条第1项及第2项之规定,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
促转会说,许信良虽于1990年经李登辉特赦,但特赦效力仅止于「主文」之罪、刑宣告,对该确定判决认定犯罪的「事实」与「理由」,既无宣告,依然存在,故仍有撤销之必要。
促转会认定,范政佑所受有罪判决应予平復司法不法的原因主要有三,一、范政佑为美丽岛杂志社台中基金会副主任委员,于本案侦查过程中疑似遭到刑求等不正情事,但审判官未实质调查其自白之任意性,违反证据裁判原则,侵害公平审判原则。
二、本案判决对范政佑的思想与言论施予刑罚制裁,乃威权统治当局用以压制政治异议之统治手段,有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三、本案判决制裁范政佑参与世界人权纪念日集会游行并演讲之行为,侵害集会、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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