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侦办一起过失伤害案件,今年3月间传唤陈姓证人出庭,但陈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检署接受讯问,检察官向法院声请裁定科以罚锾,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陈姓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裁定罚锾8000元。可抗告。
法官调查发现,检方因侦办不详被告过失伤害案件,认有传唤陈的必要,依法传唤证人在今年3月30日上午9点半到场,该次传票陈已收受生送达效力而合法送达,但证人并未遵期到庭。
法官表示,依刑事诉讼法规定,不问何人,于他人之案件,有为证人之义务;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得科以3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拘提之,再传不到者,亦同;前项科罚锾之处分,由法院裁定之,检察官为传唤者,应声请该管法院裁定。
法官指出,陈姓证人未在30日上午9时30分依期到庭,也未检附具体事证释明有何正当理由而无法到场,证人也没有因案在监在押、人身自由受公权力拘束或出境之情形,裁罚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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