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5日)上午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审议《证交法》第4条及第165条之2的修法草案,以明确化臺湾存托凭证(TDR)的法律性质。遗憾的是,因金管会以目前已有「财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财证(二)字第00900号公告」,没有必要将TDR纳入《证交法》为由阻挡修法草案,草案将择期再行审议。
据了解,金管会向来主张TDR已经《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核定为《证交法》第6条之有价证券,换句话说,金管会认为TDR属于「外国发行其他具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所以属于《证交法》有价证券。
但我国学界对金管会此一见解早已提出质疑,《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规范的对象是「外国发行其他具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然而,TDR是发行人为国内金融机构,且准据法也是依据我国法所发行,并非「外国」有价证券,如何可以涵盖在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的范围内?更何况,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是76年时所公告,而我国第一檔TDR却是在87年时才发行,金管会证期局的前身证管会如何能够预测到10几年后才出现的金融商品?
不免令人质疑,87年我国第一檔TDR发行时,当时的主管机关因公务繁忙疏漏核定TDR为《证交法》有价证券,因此事后发现此一漏洞时,方才急忙搜寻相关函令,强硬地将《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适用在TDR这个金融商品上,因此事后才会造成诸多争议。
也因此,监察院在109年7月底作出调查报告,指出《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有违反宪法所要求之「授权明确性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及「罪刑法定原则」之虞,认为应该进行相关检讨改善。
然而,今日金管会不仅未检讨过去对于《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错误解释之情形,竟以严正反对之姿阻挡本次立委修法。令人不禁怀疑,真实原因究竟为何?是反对所谓的个案式修法,还是为了不肯坦认过去自身对于《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解释错误,而转移民眾注意力?期盼金管会能早日坦认造成争议的错误,并支持立委本次的修法,以杜绝争议,并避免冤狱持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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