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李姓游泳教练在打游戏时,认识1名10岁女童小花(化名),2人相约看电影,李男竟在未戴保险套的情况下和小花发生性行为,事后还辩称不知道小花是未满14岁的女子,法官审理时,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李男有期徒刑3年4月。李男不服上诉,遭台中高分院法官驳回,维持原判决。
据判决书指出,李男在网路上打游戏认识小花,李男明知对方为未满14岁之女子,竟于109年11月看电影时,在好奇心的驱使下2人发生性行为,过程中李男还未戴保险套,事后小花与同学们聊天时不小心透露此事,经老师发现后告知父母,且报警提告。
李男辩称,他不知道小花是未满14岁的女子,他仅与小花看电影而已,并无发生性行为,因为小花看起来很早熟,以为是高中生,但法官认为李男自称是游泳教练,并非毫无社会经验之人,对于相处对象之年龄是否为幼女,应有相当程度判断能力,况且2人一起看电影,应该具有一定的熟识度,不可能不知道小花的年龄。
小花表示,看电影时李男先亲吻她后,伸手摸她的胸部,还把她的裤子退去,2人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李男没有戴保险套,是后来才戴上的,某次她在和同学们聊天时,不小心将和李男爱爱一事,告知同学们后被学校老师发现,此事才东窗事发。
台中地院法官审理时,认定李男证词不足以採信,但考量李男正值血气方刚之龄,因一时衝动,明知小花心智尚未成熟、年幼懵懂,竟与小花发生性交行为,已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秩序,严重影响小花身心成长,且李男犯后矢口否认犯行,也没有积极弥补小花所受损害之态度,法官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有期徒刑3年4月。李男不服提起上诉,遭台中高分院驳回,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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