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桃园邱姓妇人因罹癌的儿子长时间卧病在床,她拿菜刀朝儿子脖子挥砍,所幸警消获报将儿子送医后捡回一命,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依杀人未遂罪将她判刑2年7月,但因不符合缓刑的规定,未来一旦上诉驳回、判决定谳,她恐仍须入狱服刑。
邱姓男子因罹患疾病长期卧病在床,74岁的邱母认为他为疾病所苦,欲使邱永久解脱疾病折磨,竟基于杀人之犯意,2019年8月3日下午1时许,她在桃园市大溪区其等居处,持菜刀1把朝邱的颈部接续挥砍数次。
邱男受有颈部刀伤之伤害,邱母再持菜刀割腕欲自杀,因邱男在失去意识前以手机传送Line讯息向其兄、姑姑求救,邱的哥哥接到求救讯息随即到场查看,立即报警求救,经警消人员到场处理,迅速将2人送医救治,2人始均幸免于难(邱另在于2020年6月12日因病去世)。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将邱妇依杀人未遂罪判刑2年7月,她不服提上诉,二审高院考量她长期患有重郁症,易生负面想法,犯罪之动机、目的系欲结束被害人之生命避免其继续受苦,恶性相对较轻,且犯后坦承犯行,态度良好,仍判处有期徒刑2年7月。
至于邱的律师请求缓刑之宣告部分,高院表示,受限于刑法第74条第1项所定之「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要件,纵使宣告刑3年以下且已无再犯高度风险性,仍必须进行机构内处遇。
高院指出,对比日本刑法将缓刑之适用从宣告刑2年提高至3年,復为达犯罪者之再犯防止与改善更生目的,增订刑之一部缓刑制度,台湾缓刑制度未与时俱进。
高院表示,台湾现行规定导致被告虽鑑定评估家庭社会系统支持程度尚佳、工作或对应社会角色之维持程度良好,并无明显风险因子,但囿于宣告刑逾2年,而无从给予缓刑之宣告。
合议庭也提醒,本案邱妇因罹患忧郁症是否适宜入监执行,则系牵涉受刑能力之问题,检察官对于被告是否有受刑能力之争议,在尚未开始执行前,宜送精神鑑定以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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