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大城乡长蔡鸿喜、乡代主席王宏铭府会2龙头,涉嫌于2017至2020年间,向大城、芳苑辖内多项再生能源及工程厂商索贿,台中高等法院二审8日宣判,仍认定蔡涉犯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判刑4年5月,褫夺公权4年,王宏铭等其余涉案人遭判3年至12年不等徒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大城、芳苑乡有多项再生能源工程,其中联合再生子公司,把下陷农地种电,自设电源线路输电系统发给外包厂商;王、蔡2人,藉由拒绝核发道路挖掘许可证、协助处理民眾抗争等理由向厂商索贿。黄姓负责人曾为取得路权,透过大城乡调解委员会黄姓主席当白手套交贿款给蔡,同意核发许可证。
乡代主席王宏铭于2018至2020年间,自行或指示张姓助理,藉由协助处理民眾抗争、核发大城乡公所管理道路的道路挖掘许可证等为由,向黄姓负责人及协助地方事务处理的李男勒索,实际得款350万元及60万元。另向离岸风力发电一项新建工程厂商勒索,要求再生能源商及承揽公司交付款项,实际得款900万元。
芳苑乡人洪男得知厂商遭王宏铭等人假借权势和理由勒索财物得逞,竟佯称和曾犯重大刑案的谢男熟识,将和张串联抗争,安抚芳苑乡地方抗争,向厂商恐吓取财750及250万元。
台中高分院二审宣判,彰化县大城乡长蔡鸿喜涉犯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判刑4年5月、褫夺公权4年、调解会黄姓主席,涉犯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判刑1年5月,褫夺公权1年,代表会主席王宏铭因上诉驳回,判刑12年、褫夺公权6年,其余涉案人判刑3年至5年不等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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