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郑姓男子,于106年时就曾在公共场合裸露下体、自慰,遭当时检察官缓起诉确定,没想到111年1月他又在彰化公会堂对2位女学生裸露下体,抚弄生殖器等,吓得女学生请求协助报警,彰化地院法官依公然猥亵罪,处郑男拘役15日。
据判决书指出,彰化1名郑姓男子,于111年1月,在彰化县「彰化公会堂」前,基于意图供人观览,而公然猥亵之犯意,对当时在公会堂年仅16岁及15岁的女学生做出裸露生殖器及抚弄生殖器之自慰等行为,2位女学生见状后,吓得当场告知彰化公会堂的人员,请求对方协助报警处理。
警方根据2位女生的证词、当时现场的照片及郑男在警讯的自白将人移送法办,彰化地院的法官认为,郑男在106年时就有在公共场所裸露生殖器官及自慰等前科经验,当时检察官依缓起诉处分确定,缓起诉期间为106年2月至107年2月,没想到郑男未记取教训,再次于公眾场所公然自慰、猥亵等行为,破坏社会善良风俗。
法官考量郑男犯案后坦承犯行,态度良好,且仅有国小毕业,无其他专业技术或证照,已婚又育有2名子女,目前与儿子同住,没有工作,房子是儿子贷款买的,郑男靠儿女拿钱给支应生活开销,无其他贷款或负债等,依公然猥亵罪,处拘役15日,如易科罚金1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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