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第34条第2项规定,轮班制劳工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连续11小时之休息时间,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可以变更休息时间不少于连续8小时,劳动部表示,经济部评估「制造业等4行业」的轮班人员,在特定情况下确有变更轮班换班间隔休息时间需求,而商请劳动部公告,增列4行业轮班人员适用该项但书规定、约影响10万劳工,并从6月13日生效。

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第三级警戒,曾公告制造业、批发业、综合商品零售业及仓储业轮班人员,可以适用《劳动基准法》第34条第2项但书有关变更轮班换班休息间隔规定。

劳动部说明,考量近期疫情持续,确诊及隔离人数相较去年三级警戒期间更甚,制造业等4行业确有人力调度吃紧,导致供货不及或无法运作之虞,经济部评估认有比照第三级警戒时调整轮班换班休息间隔需求,经会商劳动部,今年6月13日至9月30日止,可适用《劳动基准法》第34条第2项但书规定。

劳动部表示,此次也新增「春雨工厂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之轮班人员」得适用轮班换班休息时间之例外规定,系因经济部评估,该6家企业均为钢铁产业,与前已指定适用的16家钢铁业事业单位相同,均属连续性制程,再加上人员专业度高,临时人力或其他产线人力难以取代,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之处理期间,或劳雇双方协商调整班次期间,也因劳雇双方有共识,请劳动部公告之。

劳动部强调,上开行业及事业单位经公告后,如欲于期间内实施,仍应依规定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需经劳资会议同意,且须符合公告所定适用期间。另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并请注意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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