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赖姓男子骑机车遇到雾峰警分局设置的酒驾拦检站,竟然没停直接闯越,警方事后以路口监视器将该车主告发,开罚18万元,赖不服告上法院,认为监视器是作为犯案侦查使用,怎能拿来取缔交通违规,但一、二审法官都认为,警方採路口监视器径举,无违比例原则,判罚确定。
根据一审裁定,赖男在去年骑机车行经雾峰区林森路时,遇警方酒驾拦查勤务,竟无视警方拦查衝过拦检站逃逸,警方当场纪录车牌,通知巡逻警网拦查。事后调阅现场搜证及路口监视器画面依法告发,开罚18万元、吊销驾照、参加道路安全讲习等处分等。
赖男收到罚单不服上诉辩称,台中市公设监视录影系统设置管理自治条例之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及预防犯罪」,其用途为犯罪侦防,与用以取缔行政违规之自动照相系统设备不同,怎能提供做为取缔交通违规用途。
法官认为,路口监视器之设置目的是维护治安为主,但于此目的外,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既然遇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时允许径行举发,则依照社会秩序维护而言,当然允许警方利用路口监视器作为辨明、确认违规行为人的证据之一。
二审认定,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赖男因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属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得径行举发,且警方利用路口监视器作为取缔方法之一,尚无违比例原则,并未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仍属合法取得,应具有证据能力,驳回赖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确定。
★中时新闻网关心您:喝酒过量,有碍健康!
★中时新闻网提醒您:酒后不开车,安全有保障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