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鸟松区美山路一处空地,遭民眾投诉非法堆置事业废弃物,环保局获报派员稽查,发现业者以合法掩盖非法,虽领有废弃物清除许可证,但未依规定申请设置贮存场、转运站,依违反废弃物法开铡,可处6000元至300万元罚缓,并令业者限期改善,否则得连续开罚。
环保局统计,从去年12月至今年4月期间,共查获5家清除机构未经许可私设废弃物贮存场、转运站,并从事堆置、简易分类、处理废弃物等不法行为,其中4家涉及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损害程度严重,依废弃物清理法第42条进行开罚,併涉犯同法第48条申报不实虚偽记载,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移送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总队第三大队第三中队侦办在案。
环保局近日又接获民眾陈情,检举位于鸟松区美山路附近一处空地,地主为某企业行所有,追查发现该业者虽领有环保局核发废弃物清除许可证的合格清除机构,但经检视其清除许可证内容,并未申请贮存场、转运站,而径自私设贮存场并从事营建混合物(土、沙、砖、瓦、混凝土块、废塑胶、废木材、废铁等物质)简易分类之情事。
环保局表示,业者显然未依审查通过申请文件内容办理,涉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第42条暨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可处6000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业者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处罚。
环保局局长张瑞珲强调,清除机构应依法向环保局申请合格贮存场、转运站,并取得环保局同意后始得于场内进行废弃物堆置、简易分类,切勿贪图一时方便,触法受罚。民眾若有发现不法,可拨打市府1999专线或公害陈情专线0800-0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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