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时任台北市内湖警分局侦查佐胡仕豪向涉毒品案的林姓男子谎称可不用观察勒戒,收下对方20万「处理费」,一审依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刑3年6月,二审考量他缴回犯罪所得,因负担高额房贷始误触法网,减刑后轻判2年,缓刑5年。可上诉。

30岁的胡男2019年调派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侦查队侦查佐,他因办理案件知悉林男涉嫌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罪嫌遭移送一事,并与其互加通讯软体LINE联繫,去年林男收到毒品案件应受观察勒戒之裁定,遂询问胡男该案是否可以改罚钱,不要观察勒戒。

胡男向林佯称可以处理,但上面要有好处才会帮忙处理,去年2月3日下午林男在新北市三峡区国光街某餐厅前,交付现金20万元给胡,后双方数次碰面,胡取信林对他佯称「事情办好了、给上头5万、请吃饭4万」,林男因而告知剩余款项归还9万元即可。

胡男最后只转帐1万5000元至林的帐户,但新北地检署于同年3月23日对林男发布通缉,隔天林男遭警逮捕并执行观察勒戒,林才始知受骗。

一审士林地方法院将胡男判刑3年6月,褫夺公权2年,上诉后,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考量胡男犯后已坦承犯行,自动缴回犯罪所得20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给付被害人5万元,另于一审判决后再给付被害人15万元,共返还被害人21万5000元,已逾诈得金额20万元。

高院考量,胡男经被害人表示愿意法院给予从轻量刑跟缓刑机会,且胡2012年从警时起至去年9月停职时止,除遭申诫共5次外,无其他记过、记大过、惩戒处分纪录,却有嘉奖共577次、记功15次之纪录,减刑后轻判2年。

高院表示,胡男一时失虑,致罹刑典,犯后已坦承犯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弥补被害人之损失,经此刑之宣告后,应能知所警惕而无再犯之虞,所受刑之宣告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宣告缓刑5年,且命其于缓刑期间内,参加法治教育10场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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