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人妻和陈姓男子为前男女朋友关系,109年7月时陈男以偿还小花债务为由约她见面,还恐吓她交出50万元否则就散布她的裸照,吓得小花报警提告,并控诉陈男拿刀抵住她女儿强迫她发生性行为,法官审理时,认为小花遭性侵一事不足以採信,依犯恐吓取财罪,处陈男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苗栗一名陈姓男子明知小花为已婚人妻,仍和对方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目前已分手,109年7月时陈男竟恐吓小花,称握有她的裸照,要求匯款50万元,否则将裸照传给小花的姐姐或上传于网路供公眾观览,让小花心生畏惧便依陈男指示至新竹市农会内湖办事处提领现金,但因大额提领须依洗钱防制法之规定登记,小花伺机向该农会旁摊位老板求救陈男身携带刀械,陈男见状即离开现场,小花随之报警提告。
小花控诉当时陈男以清偿借款为由,搭火车至香山火车站请她去载。她载到陈男后,对方又要求到汽车旅馆休息,随后陈男又以吃午餐为由要求她到房间,接着陈男竟持其预藏之水果刀抵住她的女儿,强迫她褪去衣服拍摄裸照,逼迫她发生性行为。
陈男坦承与小花发生性行为之事实,但否认有何携带凶器犯强制性交犯行,辩称,当时与小花是在双方合意之下发生性行为,并没有带刀也没有拿刀抵住小花女儿的脖子强迫与小花发生性关系,更没有拍摄小花裸照。
法官审理时勘验陈男和小花的对话纪录发现,陈男常以偿还债务方式与小花见面,且陈男与小花谈话内容无何不睦之情,又小花传「你看,开心了吧,大家都知道了」可见两人有男女之情节,且根据小花女儿表示:「有看到妈妈和叔叔在床上没穿衣服」认定小花当天未遭到性侵,但陈男确实有强迫小花提领50万未果,因此依犯恐吓取财罪,处陈男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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