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丰洲科技工业园区一、二期开发,分别在原台中县及合併后的台中市时期办理徵收作业,使得一期与二期民眾领取到的补偿金费差很大,为顾及二期民眾权益,市府订定自治条例给予98%补偿金,但议会法规委员会质疑此举根本双标,决议退回该案。
经发局长张峯源指出,丰洲一期在原台中县时期开发、当时地上建筑物可领到91至98%的补偿金,二期在台中县市合併后开发、地上建筑补偿仅可拿到42%,两者相差约1倍,对二期民眾来说相当不公平,经发局制订「丰洲科技工业园区二期地上物拆迁补偿自治条例」,提供二期民眾最高98%补偿,且3年完成后该条例即失效。
此自治条例草案27日在市议会法规委员会讨论,议员李中、杨正中、江肇国、黄馨慧说,针对重大建设的建筑物拆迁等作业,台中市订有公共工程拆迁现有建筑物补偿,丰洲二期也应回归本质,一市不应该有两套办法,否则各区的建设徵收也都要比照,岂不是乱了套。
议员罗永珍主张,丰洲一期在2006年开发,当时台中县市还没合併,且台中县的补偿办法额度比较高,二期则是因政府没做完才会延到县市合併之后开发,徵收价格低很多,对二期民眾不公平,盼以特殊的专案方式通过。
议员徐瑄沣则认为,市府制订此条例立意良好,但这样的作法根本是另开了一处战场,造成彼此法条上的对立。
法制局长李善植强调,丰洲二期的开发属于特例,市府会制订自治条例,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特别帮二期居民设置,因其为过去歷史留下的共业,应给予合理解决。
经不同意见讨论后,法规会召集人何敏诚宣布退回该案,待市府相关法令齐备后再于下个会期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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