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1名20岁的陈姓男大生因不满女友与超商打工同事发生纠纷,持棒球棍与友人到超商叫嚣,吓得店员当场报警,陈男辩称自己带帮球棍是为了防身,但法官认为他携带棒球棍之真意在于以之恫吓对方,依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处罚锾陈男新臺币3,000元,并没收棒球棍。
据判决书指出,1名住在台南的20岁陈姓男大生,因女友在超商打工与同事有工作纠纷,于111年6月持棒球棍1支,找友人至超商与店员理论,还拿棒球棍指向该店员叫嚣,吓得店员报警处理,陈男因滋扰店家营运,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之行为移送法办。
陈男虽辩称携带棒球棍为防身用,但法官从他一开始即持棒球棍指店员叫嚣可知,陈男携带棒球棍之真意在于以之恫吓对方,并不构成正当理由,且棒球棍长达21公分,足对人之生命、身体、安全构成威胁,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1款所定,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化学制剂或其他危险物品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币3万元以下罚锾。
法官考量陈男年仅20岁,在警询时自述现为大学学生、家境小康等情,考量陈男犯后态度等一切情状,又移送期间期陈男表示能切实悔改,不再有违法行为,台南简易庭依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处罚锾陈男新臺币3,000元,没收棒球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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