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就读某大学法律系博士班3年级的男子,未取得律师资格却收费承揽诉讼,校方将他开除学籍,他打行政诉讼主张,校方侵害他受国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权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校方依学生奖惩委员会决议开除学籍并无违法或失当驳回他的诉讼。可上诉。
这名男子多次假冒律师为不知情之民眾办理诉讼事件并收取费用,检方起诉后,他被依诈欺及行造特种文书罪判刑确定,校方在2020年决议,以他行为触犯刑事法律,经法院有罪判决确定,并衡酌情节较重,惩处开除学籍处分。
他不服提行政诉讼主张,他因误触法律而被判决有罪,并于缴纳罚金后执行完毕,但校方却再以行政罚撤销他学籍,处分有违一行为不二罚原则,实属违法。又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坦承犯错,获法官原谅,判决易科罚金之机会,校方不应重惩。
他说,博士班论文指导教授多次督促他儘早完成博士论文,并未因他犯错而放弃他,校方的处分属于对于受国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权利之侵害,且违反比例原则,请求法官撤销校方的处分。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他在2014年至2017年间,多次假冒律师为不知情之民眾办理诉讼事件并收取费用,遭判刑定谳,且2016年间也因涉及未取得律师资格,却执行律师业务,遭判刑1年,缓刑2年确定。
合议庭认定,他的行为符合校方学生奖惩办法规定之要件,校方经召开学生奖惩委员会后,考量他未思改过,反而一再作出不当行径,乃决议予以开除学籍之处分,经核其判断并无违法或失当,裁量亦无滥用或逾越等情形,判决驳回他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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