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洪姓确诊男子去年5月因情绪失控在双和医院持刀砍伤3名护理师,其中一名陈姓护理师右手4条韧带、2条神经甚至被砍断,长时间无法工作。新北地院今宣判,合议庭认为,洪男精神状况并无异常,犯后矢口否认犯行,且未赔偿被害人,因此依杀人未遂罪合併判处12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诉。
检调调查,洪男去年5月31日擅自走出病房,不满陈姓、蔡姓护理师制止,基于杀人犯意,将水果刀藏于身后,持刀猛捅另一位施姓护理师背部、胸部多下,施女倒地呼救,洪男又拿刀捅了对方腹部多下。
未料,陈姓、蔡姓护理师出言制止时,洪男又拿刀衝向两人,在蔡女协助扶起施女时,持刀刺伤蔡女腹部,之后又持刀刺伤陈女胸口,陈女虽试图夺刀,但刀柄已掉落在地,无法夺取,陈女也因伤倒地,但洪男仍杀红了眼,往对方腰腹会阴处猛捅,造成对方多处失血。
洪男犯案后,甚至不顾感染风险,故意对医护人员吐痰,并用言语羞辱医护人员,在医护人员协助其更换尿布时,还用不雅言语辱骂,使医护人员心怀愤恨,其中被砍的陈姓护理师事后也歷经长达半年的復健,期间还出现掉髮、难眠等症状,需要服用止痛药、安眠药等药物才能入睡。
合议庭指出,洪男住院期间态度客气、无举止怪异,只是偶尔会因为护理师的护理措施,情绪激动,反映看到鬼、没有病不需要打针等状况,情绪尚可安抚,且犯后与员警对谈流畅,还能主动要求请律师。
依据马偕医院精神鑑定显示,洪男犯案当日意识状态未有明显混乱,判断他当时可能处于谵妄症的前驱或清醒期,且洪男持刀攻击的行动具有相当的辨识与控制能力,显见他并非处于谵妄症急性发作,有意识混乱的情形,犯行时的辨识、控制能力没有丧失或显着降低的情形。
合议庭认为,洪男犯后否认犯行,辩称忘记案发经过,也未赔偿被害人,虽然辩护人屡次声请进行修復式司法,但均未提出具体和解方案,显见没有弥补被害人损失的真诚实意,考量当时疫情严峻,第一线医护人员倍极辛劳,洪男却对其恶劣暴行,造成受害人受重伤,施女、陈女精神更大受打击,因此判处12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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